自闭症(孤独症)行为矫正的初探---过度纠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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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4-05 14:39:08]

自闭症即人为地自我封闭于一个相对固定与狭小和环境中,由于隔绝了人的交往而产生的迟到是障碍的症候群.在少年人群里更易发生.常见的表现是:孤僻,胆怯,自私,任性,不帮助别人,也不让别人帮助,忽而自傲,忽而自卑.有的孩子可能学习成绩不错,显示智商颇高,但情商可能偏低.不仅交往能力不足,而且不会妥善处事.造成这种病症的原因可能是长久关闭在与把吗的小天地里,没有同小朋友玩耍的环境,更难交得知心朋友而导致的性格变异.

自闭症治疗上最重要的是教育和行为治疗,目的是促进对患儿正常行为的教育,特别是社会性行为的矫正,纠正异常行为,如刻板支作等,消除睡眠障碍、发脾气、多动等继发性症状等.患儿的家庭成员也要注意克服焦虑、自责、急噪情绪,方能对患儿的治疗产生良好的效果.治疗中行为治疗技术的广泛引进,将推进早期干预自闭儿康复中的作用.借助行为治疗可以使自闭儿在社会适应、认知及运动技能的改善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改变方面,收到很好的效果.而在众多的行为治疗中,又以过度纠正法最为温和、有效.本文将从过度“纠正法”的概念和原理入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过度纠正法在自闭症患儿行为治疗应用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一、        过度纠正法理论基础

所谓“过度纠正法 (overcorrection)是一种既温和又有效的治疗手段,与其他治疗方法相比较,这是目前唯一可以彻底解除自我刺激行为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在患儿发生自我刺激行为时,要求他做一种与之相对抗的适当行为练习,并借此来抵消不适当行为. ”

虽然,还有一些方法(如惩罚、使用药物)等对自闭症的行为矫正也有效果,但是这些方法以及其他一些导致身体厌恶的手段(如打屁股),在道德伦理上还是有很大争议的,需要非常谨慎地运用.为了避免这类问题,特殊教育工作者必须运用一些侵犯性较小的治疗方法,其中, 过度纠正法运用较多.

可见,过度纠正法是运用来自行为主义的学习原理,通过改变患儿的不良行为,之之学习或建立正确的行为模式.

过度纠正法的基本理论,主要来自行为主义的学习原理,包括了下述3个部分:经典条件作用原理、操作条件作用原理和模仿学习原理.

1.  经典条件作用原理和操作性作用原理

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作用原理与斯金纳的操作条件作用原理不同.在操作性条件反应的形成过程中,人或动物必须寻找一个适宜的反应(如自闭症儿拿着杯子).而且在操作性条件反应中,这个习得的反应可以带来某种结果(如自闭症儿拿着杯子看着老师),在经典的条件反应中,并没有这样的结果出现(如看着老师不会导致水的出现).这种条件反应之所以被称之为“操作性的”正是强调了其操作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的产生.

经典的条件作用原理有3个基本现象.其一是条件反射的形成和独立,这是条件刺激取代无条件刺激,形成特定的刺激-------反应关系的获得过程;其二是泛化,这是人或动物把学习得到的经验扩展运用到其他类似的情景中去的倾向;其三是消退,这是条件反射建立之后,不再需要无条件刺激,仅由条件刺激物就可以引起条件反应,这时消退即产生了.

根据自闭症儿童的行为特点,我们在运用过度纠正法治疗自闭症患儿的时候,应注意合理利用强化物来塑造正确的行为模式,同时,要多应用情境教学以促进正确行为模式的泛化.

2.     模仿学习原理

班都拉认为模仿学习可以在既没有模型也无奖励的情况下发生.个体仅仅通过观察其他人的行为反应,就可以达到模仿学习的目的,同时为使个体运用这些行为就必须采用强化手段.

模仿学习原理强调榜样行为对个体行为习得的影响,但同时又能指出强化能使习得的榜样行为得到泛化.可见,过度纠正法在治疗自闭症患儿时,要注意合理运用强化手段对正确行为模式进行塑造,并对那些不合适的行为进行消退;多应用情境教学,使得正确行为模式得到泛化,最终抵消不适当的行为.

二、        过度纠正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由于行为治疗不再强调对于自闭症整个症候群的治疗,而是把重点放在对个人过度行为或不足行为的评估和理解上,所以,在下面的内容中,着重谈论过度纠正法在治疗自闭症患儿过度行为方面的应用.

(一)过度纠正法在减少自伤行为上的运用

自伤行为主要指个人对自己身体所施加的伤害.伤害方式从比较轻微的伤害(如把自己的大腿拍的发红)到生命构成威胁的严重伤害(用头撞墙导致颅骨骨折).为了防止身体受到过度严重的伤害,人们常会对这些患儿施加身体的限制.但是,某些过分长时间的限制(夹板)会导致身体结构发生变化,如肌肉萎缩、骨骼异常生长等;而且也使患儿运动能力的发展受到限制.或者对其施加惩罚,但这又会引起道德、伦理上的争议.故而过度纠正法等侵犯性较少的治疗方法被人们发展起来.其中,过度纠正发在减少自伤行为上运用较多.这种方法要求患儿在出现自伤行为时,就必须做一些劳神费力的规定动作.比如,患儿如果自己扇自己耳光,那么他就必须为此不断地拍手50次,作为自伤的代价.Azrin等人(1975)曾设计了一个治疗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当出现适当的与自伤想对抗行为时,即可予以积极强化;

2.当预计自伤行为要出现时,治疗者要求患儿要以一种受限制的姿势在床上躺2个小时

3.当自伤行为出现时,患儿还要用20分钟的时间来反复练习把双手在远离身体的部位相握;

4.在这个过程当中,治疗者还要求患儿做其他一些行为的练习,如把身体靠在椅子的扶上,把双手从身体的后面我起来等.

虽然这种过度纠正法避免了使用痛苦刺激,但它也存在不利的一面.主要是耗费的时间太多,要求工作人员用很多时间来精确设计和训练,从而限制了它的推广和应用.

(二)         过度纠正法在解除自我刺激行为上的运用

自我刺激行为(如摇摆、拍打手臂或转动物体)是自闭症患儿的一项比较显著的症状.这些患儿在做这些行为时显得相对执着,他们不仅可以毫无厌恶的反复做着一项活动,而且还会全神贯注,对其他外部刺激一概无动于衷.由于这种状况,具有自我刺激行为的患儿其学习能力会受到伤害,他们虽然仍可以完成一些简单的学习任务,但是,对于复杂的需要做一定分析的学习任务则无法胜任.

很多方法都可以应用于对自我刺激行为的治疗,最早的一些研究主要是采用厌恶治疗的一些方法如电击、限制身体活动、打手心等但是后来研究者发现,对于很多儿童来说,采取一些比较温和的方法可能更加有效.

过度纠正法在这里是一种既温和又有效的治疗手段,与其他治疗方法比较,这是目前唯一可以彻底解除自我刺激行为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在患儿发生自我刺激行为(如反复摇手)时,要求他做一种与之相对抗的适当行为练习(如把双手举过头顶),并借次来抵消不适当行为.如果在进行这种纠正的同时,辅以言语的批评,可以更好的维持其效果.

虽然这种过度纠正发在解除自我刺激行为上已经取得了成功,但是,要做到使这种自我刺激行为引起的感官体验本身起到强化作用,所以,患儿仍然会在需要的时候或在一定的情境下再现这种行为.既然这种行为的后果和情景对于激发行为的重复出现具有强化作用,那么,消除这些有积极影响作用的情境,对于彻底解除自我刺激行为显得是有益的,譬如,如果一个孩子爱做旋转运动,那么我们尽可能取消各种能引起他产生旋转联想的事物,让他远离各种旋转的物体、各种旋转引起的声音.也正因为如此,在治疗时,治疗人员应过度纠正法不适合在各种情境中进行,也不适合应用于那些具有多种自我刺激行为的患儿.

(三)         过度纠正法在纠正破坏性行为上的运用

破坏性行为(destructive behavior),即经常有目的地在不适当场合出现的破坏活动.典型的破坏性行为如发脾气、攻击他人及破坏财物等,这通常是对自闭症患儿治疗中的一项最大障碍.这些孩子常常会表现出频繁的哭闹、尖叫、踢、咬或仍东西.但是由于这些行为在其他类型的儿童也会出现,所以,治疗人员常常会把这些问题不看作是自闭症患儿的典型问题.

过度纠正法也可以用于纠正破坏性行为.采用这种方法所要达到的目标有两个:第一,纠正不适当行为的环境影响因素;第二,要求破坏者(即儿童)充分的练习恰当行为.要达到第一个目标,便需要治疗者充分地了解和能够控制患儿在作破坏性行为时是处境,只有这样,才可能改变必须要改变的环境.譬如,如果一名患儿总是喜欢在地板上画画和涂抹颜料,则需要清理地板和在地板上打蜡,使得患儿无法在上面作画.而要达到第二个目的,则需要帮助患儿不断的练习过度纠正行为.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患儿把画画在了地板上,便要求他必须在纸上重新画一遍相同的内容.在没有和环境相关联的影响因素时,可以单纯采用练习正确行为的方法来训练儿童.

Fox&Azrin(1972)比较了过度纠正法、暂停法和社交性批评的方法,发现了过度纠正法对于帮助儿童克服破坏性行为最为有效.过度纠正法的优点是不需要给身体施加任何惩罚性刺激就可以让个体学会适当的行为.虽然,目前,国外很多的治疗机构都推崇使用这种方法,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警告,如果使用不当或不能连贯一致地是使用这种方法,也不会收到预想的效果.Charlop等人(1988)就曾经比较了这种温和的惩罚者在两种不同情形下的训练效果更好, Charlop等人指出这种有多人和不确定因素组成的惩罚让儿童更难面对,也更符合实际.

我们可以看到过度纠正法对治疗自闭症患儿的过剩行为效果较为显著,但又由于其耗费的时间太多,要求工作人员用很多的时间来进行精确设计和训练,从而限制了它的推广和应用.此外,究竟针对哪种问题来使用这种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所以,在治疗自闭症时,我们不能单一采用哪一种行为治疗技术,而是应该根据每个患儿的问题特点,综合各种有效的治疗手段,扬长避短,实现自闭症患儿最大限度的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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